(2017)鲁0523执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马志鹏、程美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志鹏,程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663号申请执行人马志鹏,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被执行人程美强,男,198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州市。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民初29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程美强于诉前已缴纳保证金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被执行人程美强于2016年6月27日以(2016)鲁0523财保124号名义缴纳的保证金30000元中提取6049元作为本案的案款支付申请执行人,提取50元作为本案的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绍信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燕 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