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赵锦民与刘桂英、曹在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锦民,刘桂英,曹在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798号原告:赵锦民,男,195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进,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桂英,女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告:曹在宝,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锦民诉被告刘桂英、曹在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卜凡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正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