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韩喜与夏梦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喜,夏梦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1执32号申请人韩喜,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执行人夏梦娇,女,199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韩喜与被执行人夏梦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221民初3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夏梦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韩喜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夏梦娇给付执行款24664.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夏梦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7年2月13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经申请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夏梦娇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子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