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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1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许某与武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武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1823号原告:许某,女,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被告:武某,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原告许某与被告武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许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姚海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