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1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许某与武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武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1823号原告:许某,女,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被告:武某,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原告许某与被告武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许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姚海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