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2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肇桂玲与河北智博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桂玲,河北智博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928号原告肇桂玲,女,1943年4月5日出生,满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河北智博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亿德隆东海尖端商务A座508室。组织机构代码证号:31984691-3。原告肇桂玲诉被告河北智博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9日受理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肇桂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玉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彦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