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91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刘姣与刘鹏程、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姣,刘鹏程,张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91民初352号原告:刘姣,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被告:刘鹏程,男,汉族,1989年5月9日出生,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俊青,河北万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男,198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区。原告刘娇与被告刘鹏程、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娇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娇自愿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娇撤诉。案件受理费6050元,减半收取计3025元,由原告刘娇负担。审判员 高亚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薛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