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曹华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632号罪犯曹华,男,1973年1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内江县,汉族,现在重庆市大坪监狱服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九法刑初字第007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7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3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大坪监狱于2017年4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大坪监狱以罪犯曹华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曹华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三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大坪监狱《考核分值折算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曹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雪梅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何燕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