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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特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金银丹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银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特215号申请人:金银丹,女,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张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革,男。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金银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双方于2017年4月25日经上海银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金银丹于司法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支付人民币65,000元;二、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在收到申请人金银丹支付的本协议第一条款项后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金银丹出具注销上海市嘉定区环城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抵押登记的相关资料;三、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于收到申请人金银丹支付的本协议第一条款项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申请删除申请人金银丹不良征信记录。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金银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于2017年4月25日经上海银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郭蓉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贾 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