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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1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蔺正江等30人与殷亮华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蔺正江,殷亮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1执249号申请执行人:蔺正江等30人。代表人:殷克金。代表人:周建国。被执行人:殷亮华。本院在执行蔺正江等30人与殷亮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殷亮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殷亮华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9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250元,但被执行人殷亮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中园建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分公司,负责人殷亮华在金塔县金地保障住房开发有限公司有未领取的质量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冻结中园建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分公司,负责人殷亮华在金塔县金地保障住房开发有限公司的质量保证金。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田志贤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