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民初1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青岛瑞兰德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唐山春华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原唐山春华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瑞兰德进出口有限公司,唐山春华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原唐山春华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1692号原告青岛瑞兰德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玉光,职务董事长。被告唐山春华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原唐山春华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相植,职务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青岛瑞兰德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春华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瑞兰德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唐山春华粮油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青岛瑞兰德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其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万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唐山春华粮油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原告青岛瑞兰德进出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爱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佟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