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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民初5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5676号原告:张某某,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述龙,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裕,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某某,女,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军,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文斌,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去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离婚案件,原告张某某已于2017年4月18日死亡,因此本案应当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张某某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3310元,不予退还。审 判 长  郑 莹人民陪审员  焦国庆人民陪审员  鲁艳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赵桂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