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8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郝光先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光先,王顺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8执138号申请执行人郝光先,男。被执行人王顺祥,男。申请执行人郝光先与被执行人王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9日作出的(2016)陕0728民初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顺祥未依法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郝光先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郝光先称其与与被执行人王顺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房屋买卖合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一、甲方(即王顺祥)自愿将其私有房屋【座落于镇巴县泾洋镇泾洋村混合结构房屋1幢3层,面积为336.56m2,房权证字第005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泾国用(2007)字第00053号,土地使用面积122.7m2】以1294000元的价款卖给乙方(即郝光先),二、甲方欠乙方借款1294000元作为乙方给付甲方买卖房屋预付款及定金,三、甲方在2018年2月27日前将房屋腾退交付给乙方,四、如一方违约每日向对方给付房地产价款千分之五的违约金,五、2018年2月27日前,如甲方将借款给乙方还清,本合同自动废除,六、该房屋经甲方委托汉中正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评估为1045000元,七、申请人郝光先撤销本次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郝光先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之行为是对其执行请求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同时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6)陕0728执138号案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