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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施冬红、方正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冬红,方正龙,徐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31号申请执行人施冬红,女,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委托代理人梅小民,男,汉族,1965年9月28日出生,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方正龙,男,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徐素娟,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在执行施冬红与方正龙、徐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方正龙、徐素娟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下落进行调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二被执行人经传唤到庭,随传随到。期间,二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约定每年底支付2万元。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方正龙、徐素娟均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10件,总标的约83万元。根据本院(2013)杭桐商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69000元、案件受理费762.5元、执行费935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施冬红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方正龙、徐素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郭明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