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8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许鹏飞与黑龙江喜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鹏飞,黑龙江喜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8512号原告许鹏飞,男,汉族,1982年8月8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天门市,委托代理人张文利,女,汉族,1987年11月2日出生,住址陕西省蒲城县,被告黑龙江喜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香滨路4号中北春城三期50栋2单元20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MA18WFC59A。法定代表人:于永杰。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黑龙江喜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以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的合同履行地为福田区,网络购物的消费者可以根据情况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起诉。综上,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黑龙江喜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24条,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黑龙江喜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尹 川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吴洁(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