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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刘建海与张云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海,张云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233号原告:刘建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奎,承德县下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云侠。原告刘建海与被告张云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海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刘建海负担。审判员  彭良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高杨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