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刘建海与张云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海,张云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233号原告:刘建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奎,承德县下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云侠。原告刘建海与被告张云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海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刘建海负担。审判员 彭良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高杨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