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22民特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舒达梅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舒达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222民特24号申请人:舒达梅,女,1975年3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申请人张建新之妻。申请人舒达梅申请宣告张建新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舒达梅诉称,申请人舒达梅系被申请人张建新的妻子,张建新于2011年4月24日离家出走,至今张建新失踪已超过4年,故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张建新死亡。经查,被申请人张建新,男,1972年6月2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号,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张建新与申请人舒达梅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张建新于2012年4月24日离家出走。申请人舒达梅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建新失踪,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判决宣告张建新为失踪人,并指定舒达梅为失踪人张建新的财产代管人。现因被申请人张建新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故申请人舒达梅作为张建新的妻子依法申请宣告张建新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5月4日在《法制生活报》发出寻找张建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张建新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张建新于2012年4月24日离家未归,至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届满,张建新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请求宣告张建新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建新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彦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胡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