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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2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王艳、张诗彤、张庆林、马明霞与辽宁省大连公路路政管理局旅顺口分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张诗彤,张庆,马明霞,辽宁省大连公路路政管理局旅顺口分局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264号原告:王艳。原告:张诗彤。法定代理人:王艳。原告:张庆。原告:马明霞。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恒。被告:辽宁省大连公路路政管理局旅顺口分局。法定代表人:宋晓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原告王艳、张诗彤、张庆林、马明霞与被告辽宁省大连公路路政管理局旅顺口分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四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张诗彤、张庆林、马明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四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贺人民陪审员  戴文政人民陪审员  李树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曹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