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民辖终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付云飞、雷继光与邱正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云飞,雷继光,邱正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民辖终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付云飞,男,彝族,1980年4月24日生,住四川省米易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雷继光,男,彝族,1974年6月8日生,住四川省米易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正红,男,彝族,1985年7月18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上诉人付云飞、雷继光因与被上诉人邱正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2民初119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付云飞、雷继光上诉称,一审裁定理由犯了本末倒置,本案立案案由是侵权纠纷,但本案邱正红的诉求是否属于侵权应经审查后才能确定,故本案一审裁定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民事案件案由是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来确定。本案邱正红主张的是付云飞、雷继光强行扣押川W388**号车造成的车辆做漆、修理及变黑及误工、停运等损失。一审确定本案案由是侵权纠纷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一审未经审理就确定本案案由为侵权纠纷属本末倒置的理由不成立。因为一个案件首先要初步确定案由、立案再进行审理。一个案件不可能不经立案而进行审理,更不可能先审理后确定了案由再来立案。一审根据当事人的诉求初步确定案由,并确定管辖,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故上诉人付云飞、雷继光上诉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跃军审判员 刘文玲审判员 尚昭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