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执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立峰、张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峰,张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保44号申请人:张立峰,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委托代理人,张玉双,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会,女,汉族,1986年1月28日出生,住安平县。委托代理人,苑涛,河北方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张立峰与张会、安平县远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会名下的房产证号为:安平县字第××号的房产一套。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立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应予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会名下的房产证号为:安平县字第××号的房产一套。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从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效力消灭,如需延长保全期限,必须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查封、冻结期间,本院责令上述财产所有人妥善保管好上述财产,并禁止转移、变卖、抵押、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慧卿审 判 员 李立波人民陪审员 王旭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靳晨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