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03民初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青岛双星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姜书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双星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姜书先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1814号原告:青岛双星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瞿塘峡路45号2楼。法定代表人:汪军,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洪广,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乙桐,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书先,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原告青岛双星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姜书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双星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46元,减半收取计5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焕章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