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海风与深圳市南山区满福佳商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风,深圳市南山区满福佳商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5执340号申请执行人:李海风,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浠水县。被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满福佳商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经营者:黄长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海风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满福佳商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2016)粤0305民初123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执行款,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305执3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羊大雄审判员 李艾嘉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志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