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刘东东、安徽临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东,安徽临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中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1375号申请执行人:刘东东,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执行人:安徽临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中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本院作出的(2014)瑶民二初字第02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临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中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2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单春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