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6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刘献民与洛阳市华龙建安有限公司、丁均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献民,洛阳市华龙建安有限公司,丁均政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6民初732号原告:刘献民,男,1968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汝阳县。委托代理人:陈银刚,汝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洛阳市华龙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城隆盛路9号楼3楼。法定代表人:常天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丁均政,男,1974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献民与被告洛阳市华龙建安有限公司及丁均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2017年5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交申请,以诉讼中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献民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刘献民承担。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亚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