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更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罪犯卞文娟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卞文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1331号罪犯卞文娟,女,1969年4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大学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作出(2004)宁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卞文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9日作出(2005)苏刑终字第0068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卞文娟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月6日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7日作出(2008)苏刑执字第005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卞文娟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9日作出(2010)苏刑执字第037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卞文娟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四个月(刑期至2028年12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7月20日、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2)通中刑执字第2321号、(2014)通中刑执字第181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卞文娟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至2025年9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7年3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卞文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卞文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罪犯卞文娟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1月、2015年9月、2016年4月、2016年12月获得监狱表扬四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卞文娟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系暴力犯罪,且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卞文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1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沙孝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