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4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岳康与郑云南、李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岳康,郑云南,李桂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436号之一原告:朱岳康,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铭,系朱岳康配偶。被告:郑云南,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李桂梅,女,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原告朱岳康诉被告郑云南、李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朱岳康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回对被告郑云南、李桂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岳康撤诉。案件受理费13500元,减半收取6750元,由朱岳康负担。审 判 长 孔伟芳人民陪审员 黄东升人民陪审员 汪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