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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4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岳康与郑云南、李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岳康,郑云南,李桂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436号之一原告:朱岳康,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铭,系朱岳康配偶。被告:郑云南,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李桂梅,女,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原告朱岳康诉被告郑云南、李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朱岳康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回对被告郑云南、李桂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岳康撤诉。案件受理费13500元,减半收取6750元,由朱岳康负担。审 判 长  孔伟芳人民陪审员  黄东升人民陪审员  汪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