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2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31
案件名称
涂东平与郭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东平,郭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2民初834号原告:涂东平,男,1984年12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兴国县。被告:郭源,男,1990年7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兴国县。原告涂东平诉被告郭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涂东平与被告郭源已协商好还款事宜,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涂东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明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康兴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