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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2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31

案件名称

涂东平与郭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东平,郭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2民初834号原告:涂东平,男,1984年12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兴国县。被告:郭源,男,1990年7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兴国县。原告涂东平诉被告郭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涂东平与被告郭源已协商好还款事宜,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涂东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明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康兴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