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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李加英与四平市铁东区叶赫满族镇英额堡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加英,四平市铁东区叶赫满族镇英额堡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23号申请执行人李加英,住四平市。被执行人四平市铁东区叶赫满族镇英额堡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胡成君,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加英与被执行人四平市铁东区叶赫满族镇英额堡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3584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03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东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