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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赔辖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合泰亨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赔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合泰亨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19赔辖1号申请人:深圳市合泰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白石洲深圳湾花园盛德苑*栋202。法定代表人:林胜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凌学庆,广东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毕明华,广东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赔偿义务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住所地:东莞市石龙镇黄洲新城区方正大道。负责人:陈斯,院长。申请人深圳市合泰亨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合泰亨投资有限公司主张原东莞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期间错误执行导致其利益受损,遂于2016年5月5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由于原东莞市人民法院已于2009年被撤销,另设立第一、第二、第三人民法院在各自管辖范围内继续行使基层人民法院职权。虽然赔偿请求人现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但就目前情况看,本案由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更为便利,故可指定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管辖。审判长  孙立凡审判员  张志强审判员  叶俏珠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