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杨志东、孙瑞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东,孙瑞华,宋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215号申请执行人杨志东,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孙瑞华,女,汉族,1969年7月6日出生,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宋涌,男,汉族,1964年8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志东与被执行人孙瑞华、宋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82民初34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正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