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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6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欧仁春与马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仁春,马金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6民初497号原告:欧仁春,男,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马金波,男,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原告欧仁春与被告马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仁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金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欧仁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欠款11.5万元。事实和理由为:2012年2月,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协商每年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3万元,2012年至2013年被告给付原告利息6万元,2014年未支付,算至2015年7月3日累计欠款12万元,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同年底在原告多次催讨下,还款5000元,尚余11.5万元至今未还,甚至连电话都不接。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故特向法院起诉,望支持。被告马金波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相关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2年2月,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后,原告借给被告10万元钱,约定按每年3万元支付利息,其后被告未偿还本金,仅支付了6万元利息。2015年7月3日被告马金波与原告就双方借款的本息结算后,马金波向原告出具了“今欠到欧仁春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欠款人:马金波。2015.7.3”的借据。此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在偿还了5000元之后一直没有还款。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有被告马金波出具的借据为证,故对被告向原告借款12万元及偿还了5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涉及本案的借款虽未约定还款时间,但在原告催讨后,被告应当及时偿还借款,而被告不能及时还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金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欧仁春借款11.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被告马金波负担。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欧仁春自愿垫付,在执行中由被告马金波直接支付给原告欧仁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喻自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覃瀚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