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郭海军与刘英爱、张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海军,刘英爱,张长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906号原告:郭海军,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旌召,武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刘英爱,女,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长军,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郭海军诉被告刘英爱、张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郭海军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海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海军负担。审判员 冯立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会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