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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刑再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盗窃审判监督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孙士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刑再1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孙士光,男,1961年2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银春路XXX弄XXX号XXX室。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9月1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士光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7日作出(2013)闵刑初字第1239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17年2月27日以沪检一分二审审刑抗[2017]1号刑事抗诉书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认为原审被告人孙士光在上述犯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中,隐瞒其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前科,致使原审法院未依照刑法的规定认定其为累犯,且错误对其适用缓刑,故原审上述判决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提请依法再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沪01刑抗1号刑事再审决定,指令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在再审过程中,因原审被告人孙士光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去向不明,致本案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周绍敏审判员  罗漪明审判员  丁文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淋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