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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汪传芬与徐志明、石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传芬,徐志明,石素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913号申请人:汪传芬。被申请人:徐志明。被申请人:石素萍。申请人汪传芬与被申请人徐志明、石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志明、石素萍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外人李桂平提供其名下坐落于黄石市西塞山区黄石大道3160031号(房权证字第99私694**号、建筑面积为69.04平方米)房屋作为本案的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李桂平提供的其名下坐落于黄石市西塞山区黄石大道3160031号(房权证字第99私694**号、建筑面积为69.04平方米)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徐志明、石素萍共有的坐落于黄石市黄石港区湖滨大道138号2113室(产权证号2013港201300175号、建筑面积为59.69平方米)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备案登记在徐志明名下坐落于黄冈市浠水县散花镇碧桂园江湾城(一期)14号御江苑13街09座7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汪传芬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翩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