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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陆红艺与闻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红艺,闻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5民初1763号原告:陆红艺,男,汉族,1975年8月28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中华,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子���,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闻香,男,1983年4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陆红艺与被告闻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红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中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闻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红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及利息10344元,逾期违约金1080元,合计11424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过程中,原告申请对诉讼请求第一项予以变更: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98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5年11月16日起支付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17日,被告从定远县小苹果手机店购买苹果6SPlus手机一部,被告仅支付手机款3000元,下剩手机款6980元由原告借予被告,并约定被告分期归还所借款项,每期868元共计12期,并约定了逾期违约金。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就将下剩手机款给付被告,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原告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被告闻香未答辩。原告为了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待证原告身份情况;二、个人消费贷款合同书和欠条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闻香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也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当庭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亲笔签名确认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书”及“欠条”确立了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的成立。本案被告在向原告借款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有违诚信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承诺自2015年11月16日到2016年12月16日分12期每月归还原告借款862元,借款到期后,被告理应还款。但被告至今未能归还任何一期借款.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归还全部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980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合同中约定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及相关费用过高,现原告自愿调整至按照月利率2%主张借款利息,并未超过相关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闻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陆红艺借款人民币6980元及利息(利息以698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计43元,由被告闻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晓丁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梦德附:处理本案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四)返还财产;(……(七)赔偿损失;……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