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余某某、高某某、赵某某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高某某,赵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06刑初239号公诉机关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某,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辩护人朱华明,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高某某,男,199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辩护人张坤,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辩护人姜秀存、周琼,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樊城检刑诉〔2017〕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高某某、赵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被告人余某某及其辩护人朱华明、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坤、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姜秀存、周琼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日9时许,被告人余某某为索要债务约被害人徐某某见面,后被告人余某某伙同他人驾车带着被害人徐某某四处借钱未果。当晚10时许,被告人余某某邀约被告人高某某、赵某某和王某某(男,殁年33岁)将徐某某拘禁在本市XX宾馆房间内。次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有事离开,被告人余某某、高某某和王某某等人继续带着徐某某四处借钱,当晚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返回后,又同被告人余某某、高某某和王某某为索要债务驾车带着徐某某赶到被害人张某某在本市的家中,被告人余某某等人用皮带捆绑张某某后,强行将张某某、徐某某带至本市XX宾馆房间内看管,在宾馆房间内,张某某遭到王某某等人的殴打。2016年7月3日上午,被告人余某某、高某某、赵某某和王某某等人继续带着徐某某、张某某四处借款,直至当天下午6时许,徐某某、张某某二人被允许离开。2016年7月5日18时许,被告人余某某、高某某、赵某某及王某某等人和被害人徐某某约定在本市XX厨房见面,双方因债务数目问题发生争执,被告人余某某指使被告人高某某、赵某某及王某某等人对被害人徐某某实施殴打,并欲将被害人徐某某强行拉上车带走。在争执中,被害人徐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王某某刺伤,后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某、高某某、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指认现场照片,住房押金收据,证人刘某甲、陈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徐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高某某、赵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在拘禁中具有殴打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某某邀约他人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高某某、赵某某积极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赵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高某某、赵某某系从犯,建议对其二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余某某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的辩护人关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高某某、赵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赵某某的辩护人关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二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余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规定,对被告人高某某、赵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余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7月7日起至2017年8月6日止);二、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7月5日起至2017年6月4日止);三、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7月5日起至2017年6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冯少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闫亚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