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河南科盛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上蔡去昊华庭置业有限公司、庞辉、何建霆、杨明浩、袁铮和盛小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河南科盛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上蔡去昊华庭置业有限公司,庞辉,何建霆,杨明浩,袁铮,盛小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39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被执行人:河南科盛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上蔡去昊华庭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庞辉,男,汉族,1968年12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何建霆,男,汉族,1970年9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明浩,女,汉族,1982年8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袁铮,男,汉族,1968年10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盛小改,女,汉族,1969年9月15日出生。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河南科盛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上蔡去昊华庭置业有限公司、庞辉、何建霆、杨明浩、袁铮和盛小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民初6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科盛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上蔡去昊华庭置业有限公司、庞辉、何建霆、杨明浩、袁铮和盛小改与执行标的额相等的银行存款(其它款项)或查封、扣押其与标的额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财产期间,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处分(包括设置任何权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曹龙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