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0刑初33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宿迁市,暂住上海市杨浦区。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7〕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施雯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5日10时05分,被告人张某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在其经营的本市杨浦区XX路XXX号“艾某某”店内,将五瓶共计50粒“性爱专家”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谢某,后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又从被告人张某某牌号为苏NSXX**的汽车内查获“性爱专家”、“锁精片”、“每粒坚”、“国哥”、“极品海狗”、“顶级伟哥”、“德国黑倍”、“帝品”、“力神草本伟哥”、“黄金玛卡”、“虎虎生威”等药品共计352粒。经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验,上述查获的药品均未取得我国药品批准文号,应以假药论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谢某、樊某某、杨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等的照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对“张某某销售假药案”中涉案产品认定的复函》,车辆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提请依法惩处。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张某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药品监督管理秩序,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假药均予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刘惠珠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