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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夕英与谭宜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夕英,谭宜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1154号原告:刘夕英,女,193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光成,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飞,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宜明,男,58岁,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刘夕英与被告谭宜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刘夕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夕英申请撤诉系其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夕英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刘夕英负担。审 判 员  丁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倪晨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