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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恢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毛玉敏、冀红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玉敏,冀红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恢246号申请执行人毛玉敏。被执行人冀红维。申请执行人毛玉敏与被执行人冀红维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作出(2008)武民一初字第14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武民一初字第1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继军代理审判员  牟泽良代理审判员  曹小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