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恢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毛玉敏、冀红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玉敏,冀红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恢246号申请执行人毛玉敏。被执行人冀红维。申请执行人毛玉敏与被执行人冀红维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作出(2008)武民一初字第14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武民一初字第1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继军代理审判员 牟泽良代理审判员 曹小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