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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周吕兵、安徽金海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吕兵,安徽金海拍卖有限公司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申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周吕兵,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一泓,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安徽金海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天鹅湖路湖东景园南区B5-2401号。法定代表人:李晓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言达,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周吕兵因与被申请人安徽金海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6)皖0181民初284号民事判决,向我院提起再审申请。我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审查。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欧 健审判员 赵苏元审判员 张 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武天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