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明鹏与易建青、武汉车友锦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鹏,易建青,武汉车友锦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1065号原告:明鹏,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被告:易建青,男,1970年1月3日出生。被告:武汉车友锦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街东湖街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张军。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37号湖北能源大厦27层。代表人:张福银本院在审理原告明鹏诉被告易建青、武汉车友锦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明鹏于2017年4月14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易建青、武汉车友锦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明鹏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明鹏负担。审判员 蔡丽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潘振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