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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1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立红诉葛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1560号本院2017年3月31日对原告张立红与被告葛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津0119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津0119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判项“驳回葛彩霞其他诉讼请求”,补正为“驳回张立红其他诉讼请求”。审判员  曹利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邢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