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执1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湖南有色金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富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有色金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富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151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有色金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富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有色金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富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芙民初字第181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富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267号“东成大厦”20楼00310454号中的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11共九套房屋(权证号码:003104**)进行评估,现房屋暂不宜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眺宇审 判 员 谭会军代理审判员 欧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谭松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