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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2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马玉平与曹立甫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平,曹立甫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2574号原告:马玉平,男,195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生,东台市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立甫,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原告马玉平与被告曹立甫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马玉平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玉平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玉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马玉平负担。审判员  苏学广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丁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