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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1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方雷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方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1935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营业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负责人:张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中义,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郭翔,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雷,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方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8元,减半收取计404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承担。代理审判员  成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罗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