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超申请执行徐燕、刘明芝、刘浈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超,徐燕,刘明芝,刘浈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512号申请执行人王超,男,199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西安市未央区太元路煤机花园。被执行人徐燕,女,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陕西省岐山县蔡家坡镇人民路***号。被执行人刘明芝,女,1953年4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西安市临潼区新丰车站路*号。被执行人刘浈惜,女,2014年6月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西安市临潼区新丰车站路*号。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5民初1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超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燕、刘明芝、刘浈惜在各自继承刘亮遗产范围内按比例对王超欠条的债务20000元清偿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审查,该案刘亮的遗产不明确,致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2017)陕0115执51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姚向阳执行员 刘 平执行员 唐凤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宋妮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