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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4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鑫诉被告刘骅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鑫,刘骅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224民初55号原告:李鑫,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可荣,山西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骅辰,男。(未到庭)原告李鑫诉被告刘骅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可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骅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19日,被告刘骅辰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款当日被告给原告签写了借条一份。借款后至今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没有钱为由拒绝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交的借条,本院认为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刘骅辰未进行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6月19日,被告刘骅辰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给原告书写了借条。被告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本金。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刘骅辰向原告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现原告要求归还借款,被告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返还。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骅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鑫借款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刘骅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劭宏人民陪审员  卢素军人民陪审员  聂 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香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