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81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贵溪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溪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81民初773号申请人:贵溪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贵溪市供销社大楼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751105444P。法定代表人杨小荣,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津塘公路十号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75258X6。法定代表人杨志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贵溪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款陆拾贰万元整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权益。杨武、诸燕妮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贵溪市建设大道北侧嘉裕花苑6栋9号、产权证为贵房权证雄字第××号房屋为申请人用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顺利审结本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查封被申请人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款陆拾贰万元整;二、冻结银行存款金额不足部分,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权益;三、立即查封担保人杨武、诸燕妮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贵溪市建设大道北侧嘉裕花苑6栋9号、产权证为贵房权证雄字第××号房屋用以担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金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娅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