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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3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廖聪聪与刘会玲、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聪聪,刘会玲,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3582号原告:廖聪聪,男,199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被告:刘会玲,女,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廖聪聪与被告刘会玲、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廖聪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聪聪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聪聪撤诉。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廖聪聪负担。审 判 长  沈宇珍人民陪审员  杨仁洪人民陪审员  朱倩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晓英?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