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15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3-09
案件名称
蔡心炯与林江、蔡丽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心炯,林江,蔡丽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15民初410号原告:蔡心炯。被告:林江。被告:蔡丽旋。上述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蚁光明,广东加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心炯诉被告林江、被告蔡丽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心炯、被告林江及被告蔡丽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蚁光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心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付还原告借款800000元及该款自2016年10月2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此前向原告借款,截止2016年10月28日,二被告共结欠原告借款800000元,同日,二被告立下一张借据签名确认后交由原告收执,并载明月利息为2.2%。后原告因资金紧缺向二被告追讨上述借款,但二被告均以无力偿还为由,拖欠至今。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林江、被告蔡丽旋承认原告蔡心炯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对原告起诉的借款事实没有意见,现尚欠原告借款800000元及相应利息,因投资失误,造成目前困难局面,负债累累,现没有能力偿还借款。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江、被告蔡丽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付还原告蔡心炯借款800000元及该款自2016年10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被告林江、被告蔡丽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晓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谢丽冬 来自: